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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喝100瓶酒1人坠亡 KTV被判赔48万
去年1月份,男子丁(化姓)某酒后约三位朋友到淮安某卡拉OK唱歌,期间共同喝了100多瓶啤酒、半瓶洋酒。酒后,丁某在同行人陪同下上卫生间,趴在卫生间窗户口呕吐不止,过程中不慎坠楼,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无效身亡。丁某家属认为卡拉OK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伤害各项损失合计119万余元。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负有安保义务的前提是经营者对危险源具有一定可控性。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卡拉OK中心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其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于涉案事故发生时卫生间窗户为锁死状态或在事故发生地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且场所内卫生间蹲坑位置高于地面位置,对于窗户未进行其他安全防护,致使丁某在酒后呕吐过程中,不慎坠楼,被告卡拉OK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开窗,且将头部探出窗外,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综合案件证据,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卡拉OK中心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丁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卡拉OK中心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丁某家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卡拉OK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做好场所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对可能的风险点要做好定期的巡查,对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着重排查,必要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事故发生。
本案中,丁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自己的醉酒、进入案涉平台、不慎坠落等行为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尽管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由醉酒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知而慎行,“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来源:新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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