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到录取通知后又被取消, 求职者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又到一年毕业求职季,不少人忙着面试找工作,当好不容易过五关、斩六将,拿到一份offer时,却被通知取消录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能否获赔?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而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
王先生原系甲公司员工,想寻求新的发展机会,于是接受了乙公司的面试邀请并通过考核。3月21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商定王先生于4月初入职乙公司,当日王先生向甲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乙公司自己已离职。3月23日,乙公司向王先生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王先生入职岗位为工程师,转正后税前月薪为12720元,入职时间为4月3日。然而几天后,乙公司却告知王先生因其学历问题,驳回了录用合同的审批。
最终,乙公司未录用王先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先生认为,乙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导致自己不仅失去收入来源,还因主动辞职失去了获得离职补偿金的机会。
王先生将乙公司诉至昌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自己因未能入职而失去的工资收入、离职补偿等损失共计87892元。庭审中,乙公司辩称,王先生应聘时未如实告知毕业学校情况导致其未能被录用,公司已及时说明原因,且从未要求王先生离职,王先生主张赔偿缺乏依据。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工作人员与王先生的微信聊天应视为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的沟通过程。根据聊天记录,乙公司给了王先生足够的心理预期和信赖,导致王先生从甲公司离职,并在3月23日发送了录用通知,最终未与王先生订立劳动合同,故法院认为乙公司在与王先生进行劳动合同订立的磋商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给王先生因此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付。对于乙公司主张王先生存在学历未如实告知的问题,其未能提交充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王先生的损失金额,法院结合王先生从甲公司离职的时间、选择乙公司的原因、乙公司承诺的工资水平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王先生的损失为21000元。王先生主张的离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超出法院认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21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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